第268章 忍国人民共和国

木叶特别行政区,为忍国统一形式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忍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忍国中央政府管辖,与国家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不具有独立主权的性质。

(一)木叶特别行政区是忍星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木叶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忍国中央政府制定。

木叶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中央政府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忍星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宣布战争状态或木叶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忍星人民共和国如果认为木叶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木叶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反对忍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木叶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反对忍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木叶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木叶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忍星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忍国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木叶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内,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木叶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木叶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