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刑:笞五十决臀杖十下,放;笞四十、三十决臀杖八下,放;笞二十、一十决臀杖七下,放。
实行“折杖法”之后,除死刑以外,其余刑罚均以杖刑执行。流、徒刑较重,执行脊杖(责打犯人背部),流刑犯(除加役流)杖后还须在原地配役一年;杖、笞刑较轻,执行臀杖(责打犯人臀部),但数目大为减少。这样,流刑折杖后可在原地服役,得免远徙;徒刑折杖后可当场释放,得免劳役;笞杖也可以减少被打的数目。
死刑法上,有凌迟(似乎并未写入法典,北宋中期之前也极少使用)、腰斩、斩首、绞刑等。
关于徒刑,主要说监狱。宋代监狱种类、名目繁多,以下挑选主要的做些简介:
一、台狱(中央监狱)
御史台设立的监狱,时称“台狱”(即“诏狱”),主要关押涉罪的朝臣及皇帝亲自过问的重大案件的案犯。
二、大理寺狱(中央监狱)
宋初大理寺为慎刑机关,不设立监狱,神宗时恢复,关押京城内的官吏犯罪者及重大案件的案犯。
三、皇城司狱(皇城司的监狱)
皇城司负责守卫禁廷,其附设狱,称为皇城司狱。凡禁中人员犯罪,均拘押到皇城司关押审理。